各住户:
依据学校有关住房规定,特就教职工公租房装修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公租房属公共财产,个人依照政策分配居住。
2、公租房由学校统一负责调配及必要装修、维修。
3、公租房不允许个人自行装修。若有装修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装修承诺书”。不得改变供水、强弱电、天燃气等管线及房屋结构。退房时不涉及装修费用。
望各教职工互为提醒,共同遵守。
特此通知
资产装备管理处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