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非学历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指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举办的、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和培训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为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申请审核、过程监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办班单位”)要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和秩序,明确分管非学历教育的负责人,认真履行对该项目全过程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用以举办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班单位需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配置、使用、管理相关教学学习场所与设施。

第三章办班单位

第七条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是学校负责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职能部门,经批准或授权可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八条各教学学院可举办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具备单独招生办班能力的校内其他单位,可联合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或者相关教学学院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办班单位可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校外合作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湖北工程学院”或以“湖北工程学院××单位”名义在校内外独立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外单位不得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四章办班程序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办班程序:

(一)申请审批。办班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湖北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请表》,经办班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审批。

(二)签订协议(合同)。办班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是,须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办班单位需核实校外合作单位的相关资质、社会信誉及其相关证件等情况,并负责拟定合作办班协议(合同)报学校审批。

(三)开展培训。办班单位要选聘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授课教师,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培育品牌项目,确保培训质量。

(四)检查督导。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牵头负责检查各办班单位办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办班的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情况、教学质量、收费及安全稳定等。

(五)证书管理。经学校批准,根据办班类型,颁发办班单位或内设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学校的相关证书。

(六)存档材料

办班单位需存档相关培训管理材料,主要有:

1.《湖北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请表》。

2.办班协议(合同)书(委托办班的要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3.《招生简章》(或培训通知)。

4.办班的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学员报到签到表、学员考勤记录、学员考核记录、学员学习影像资料、教师授课课件等教学管理资料。

5.办班总结、学员学习成绩及结业证书发放名册、财务处确认经费已进校入账的单据等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一)办班单位严格遵守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二)所有办班收入一律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三)学校财务处对各类办班实行经费统一管理。

(四)需支付合作办学单位费用的,必须持学校审批的相关协议(合同)书方可支付。

(五)办班单位要制订办班收入分配管理细则,财务透明公开。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

(一)财政经费来源的培训

学校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其他费用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协议(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社会经费来源的培训

1.在校内办学的,学校将实际到账总收入的70%分配给办班单位(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除外)作为办学经费。

2.在校外办学的,学校将实际到账总收入的80%分配给办班单位(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除外)作为办学经费。

其中,分配给办班单位办学经费的20%用于办班单位的发展基金,80%作为办班单位项目的成本支出及其他等开支。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应加强对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含经学校批准的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外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办班单位对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活动承担主办责任,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办班单位不得与校外单位签署非学历教育培训协议(合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或以承包办班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不得以办班单位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明等。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合作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不得再次转让合作办学权。

第十九条对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违规违法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立即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违规违纪办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收缴其办学办班所得,造成经济纠纷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非学历教育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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