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行字〔2017〕94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日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 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 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 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
(五)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 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
(二) 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 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
(五) 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 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
(七)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
(八) 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 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 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 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抢劫、偷盗、诈骗、勒索、侵占公私财务,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抢劫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偷盗、诈骗、勒索、侵占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业诚信、学术诚信、品行诚信等失信行为的,学校将失信记录载入学生诚信档案,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以下处分:
(一) 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已毕业获得学位者,在学位论文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撤销其学位授予决定,收回学位证书。
1.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2.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请他人代写论文。
(二) 偷盖公章,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伪造、私刻公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将学生证转借他人、抵押学生证或一人持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者,擅自使用拾获他人的学生证进行违法或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在学校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干扰调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调查或签订承诺书中虚报、瞒报信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其他严重的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核规定者,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对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国家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或其他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器材、交通工具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
(一)对参与收看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破(损)坏公物或其他破坏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或用言语等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而自己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直接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打架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根据本条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在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有调戏、偷窥、骚扰异性等行为,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者;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携带、生产或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制造、携带、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破坏学校的电力、广播、网络、教学等公共设施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酗酒(醉酒)或酒后闹事者;凡因酒后发生其他违纪行为,从重处理,组织喝酒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
(四)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参与管理工作学生志愿者)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及超假者,一律作旷课处理,并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陷入校园不良借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不良借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作为代理人组织校园不良借贷或者教唆他人实施借贷行为并从中谋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有不当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播不良宗教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策划组织传教、举行宗教仪式等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进行非法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 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 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未经审批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违法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实施;
(二)学生课程考核中违纪及涉及到教学方面的违纪,由教务处进行调查,并负责审核,将情况呈报分管校领导并抄送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三)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情况呈报分管校领导并抄送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违法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对考核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核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核查,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凡考核违纪行为,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并将情况抄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拟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法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当事人的陈述;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考核违纪行为,由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在考试现场将处理意见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对不能现场送达或考试以外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意见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通知单移交的记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送达记载。
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递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交学生。学生拒绝接收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或快递,挂号信或快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的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学院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其中因考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报教务处审定;因其他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期限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救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部)、专业、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一)必备条件:
1.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考核科目都及格;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在具备本条所列各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在受处分期限内学年学业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
2.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3.本科生考取研究生;
4.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
5.有其他突出表现。
(三)以下情形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4.为解除处分期限而弄虚作假、舞弊者;
5.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六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程序:
(一)要求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毕业离校前两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学生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申请表》,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行文,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成职教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