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湖工学字〔201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六条 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 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达成的协议,服从工作安排,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划拨经费,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