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工学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校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平均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优先评定范围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四)父母一方去世;
(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六)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七)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六条 限定评定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二)虚报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一)学院初审:各学院在学生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对申请者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复核与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
(三)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学校审批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下达学校后,由财务处通过校园卡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