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湖工学字〔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0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专升本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的学生;
(五)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本专业(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测评的学院,如将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位于前10%);
(六)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位于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体标准见附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指标等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展初评工作;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评选结果应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下达学校后,由财务处通过校园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