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学校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总体规模,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科目排序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性别、年龄、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2000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