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部  文件字号:update  发布日期:2015-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保障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对高等学校资金的占用;暂付款指学校支付的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的款项或预付的部分款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预付购货款(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劳动资料)
   2、预付差旅费
   3、预付图书费、资料费、出版费、印刷费
   4、预付制造费、加工费
   5、预付工程款
   6、预付科研协作费、技术服务费
   7、预付各种奖酬及补贴
   8、预付周转金
   9、借出款(包括长期、短期和临时借出的需偿还的款项)
   10、其他(除以上9类之外的其他暂付款)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并定期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借款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支付预付款应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时凭有效批件借款。有效批件是指款项有经费开支渠道(预算指标),经济事项符合财务制度、财经法规,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的批件。
   第七条 对暂付款项实行“谁借款,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或经办人对该款项的借款和报销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暂付款的审批权限:
   1、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由课题组长负责审批,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2、按预算下达给各院、系、部、处、馆、室的事业费,由各单位“一支笔”负责人审批。
   3、各项代管经费由各经费主管部门“一支笔”负责人审批。
   4、借支金额(含现金、转账、汇票等)达3000元以上(含3000元)者,除按以上规定审批外,还须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向校内、校外各单位借款。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临时借款时,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须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文本、借据,担保人意见或抵押条件,违约责任等文件,按贷款规定或约定,确定借款占用费利率,办理出借手续。
   第十条 暂付款的经办人必须是学院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学生因特殊情况(急性病等)需要办理借款,必须有在岗正式教职工作为经济责任人给予担保并在借款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借出款的数额由财务处按下列原则审定,从严掌握:
   1、预借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财务处按基本交通费和住宿费估算借款金额。
   2、购买设备、材料、器件、低值易耗品,必须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有供货合同的需附合同,财务处根据货物数量、单价或者供货合同确定借款金额。
   3、预付工程款,必须有经过核准的工程预算或概算,并报审计处批准,财务处根据预算清单和审计处批准的预付工程款金额核准借款金额。
   4、其他各项暂付款,借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借款依据,财务处据此核定借款金额。

第三章 报账时限及处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到财务处报账核销所借款项。
   第十三条  差旅费借款的报账期限为完成任务后的两星期内。凡借款超过两周不报账者,由财务处送发催报通知单,在规定的催报期内仍不报账,又无特殊原因者,财务处将逐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直到所借款项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凡以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购买货物、书刊,自借款之日起应在半月内验收报账,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报告声明原因,报本部门领导批准。凡超过一个月既不报账,又不声明原因者,由财务处送发催报通知单,在规定的催报期内仍不验收报账,又不声明原因者,财务处将停止该单位的一切事业费开支并扣其经办人员工资,以促其报账。
   第十五条  凡用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到异地购买货物、订购期刊等,属验收付款的,应在款项汇出后,半月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属先付款后供货的,应根据合同规定在货到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付款后在规定的供货时间内未收到货物,经办人应积极主动向供货方催货,同时向财务处声明延误供货影响报账的原因,经批准同意后可延期结账;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报账又未声明理由者,财务处将停止该单位的一切事业费开支并扣其经办人员工资,以促其报账。
   第十六条  校内、外单位借出款应根据借出时规定的还款日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逾期不还者视同拖欠银行贷款,并依照银行欠贷款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地审核,符合借款规定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财经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财务人员责任。
财务处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据相符、账账相符并定期催还借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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