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党委工作新要求,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9届第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常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讨论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讨论议题做出决定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常委班子成员。不担任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办公室(党委)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中层单位,需听取中层单位意见的,该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研究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履行大学职能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听取纪律检查工作汇报;
(五)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基本制度和重大规章制度;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六)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政策举措;
(七)研究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中层以上干部任免、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社会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九)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班子成员的配备;学校重要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及撤销等;
(十)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十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十四)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5‰的追加或调整;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学校各民主党派校内组织建设、统战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党委常委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未经主持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任何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时,应在会前听取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九条凡涉及学校干部任免的议题,在常委会会议讨论之前,由干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同时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常委会讨论干部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先听取讨论对象“四个必查”情况汇报。
第十条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应填写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题表(见附件)。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所讨论议题应认真论证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会议材料要突出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议题需要,可提供与议题相关的备查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一致的意见或方案,供会议决策。《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题表》和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周交办公室(党委)。
第十一条需常委会研究的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或由分管校领导拟定并经校长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党委)拟定并形成会议通知,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重大决策性议题,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或有关中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人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根据议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研究重要问题时,如果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会再议。
第十四条坚持重大事项票决制。议题涉及干部任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的常委的半数为通过,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常委会实行末位表态制,党委书记应最后发表意见。常委会议事时,除需要票决的重大事项外,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实行因事请假制度。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除特殊情况外,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七条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九条实行候会制度。除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办公室(党委)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以纪要等文件形式传达,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议题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党委)负责根据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发送“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并负责督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办公室(党委)及时汇总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的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行文,其中,中层行政干部由校长按会议决定任免。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成员及各中层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如果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行动上必须同集体决定保持一致,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或发现问题,可提请复议,但在集体改变决定前,必须按照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委全会报告。常委会每年向党委全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党委)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的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本议事规则由办公室(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