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工作新要求,健全校长办公会工作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9届第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会议组成人员为学校校长、纪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校长)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校领导参加。议题涉及到有关中层单位的,该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一)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等;
(五)研究决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研究决定学校重要教学科研改革,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七)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工作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制定和实施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
(九)研究决定工资、津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处理学校的安全工作、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
(十三)拟订、调整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决定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在年度预算收支总额1‰ —5‰追加、调整和使用;拟定和执行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以上的经费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五)研究决定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事宜;
(十六)校长或校务工作会认为应当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拟定,或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办公室(校长)报会议主持人审核并确定。凡未经主持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校长办公会会议议程。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任何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八条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或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领导小组管理的有关工作,应事先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会议涉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填写《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表》(见附件)。分管校领导和有关中层单位对所讨论议题应认真论证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会议材料要突出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确定事项,根据议题需要,可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被查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表》和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周交办公室(校长)。
第十一条所提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或先期安排校务工作会议进行预研,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再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会议题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办公室(校长)拟定并形成会议通知,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中层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人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
第十六条实行因事请假制度。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除特殊情况外,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七条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定的情形,参与决定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执行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九条实行候会制度。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办公室(校长)通知的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纪要等文件形式传达,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议题情况及讨论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关于重要议题的决定,会后由校长向党委书记说明。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校长)负责根据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发送“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通知”,办公室(校长)负责督办,并将执行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成员及各中层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行动上必须同决定保持一致,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二十四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回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的,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校长)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本议事规则由办公室(校长)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