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学术管理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需要,学校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根据学科专业分类,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其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各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根据实际需要,教学学院、学术平台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由相应各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各教授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对以下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对以下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处理相应的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能。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凡学术委员会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维护和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