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科专业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名师
(一)选拔对象
教学第一线的在职教授或副教授。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教书育人,具有开拓奉献精神。
2、长期从事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并承担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的教学任务。
3、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者。
4、从事教学15年以上且每年承担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300学时。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学生评价优秀,课堂教学优良率达到90%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二条者
(1)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注重教材建设,近5年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课程的教材一部以上。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独特的教学风格,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近5年承担过省厅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获得省厅级一项以上教学成果奖。
(3)学术造诣高,获得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近5年承担过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获得省厅级一项以上的科研项目奖。
(三)选拔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孝感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成果复印件和获奖证书等),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学校申报。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3、评审结果校内公示。
4、教学名师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
(四)有关待遇
由学校颁发《孝感学院教学名师》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5000元,同时享受低职高聘待遇。
二、学科带头人
(一)选拔对象
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从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持学科的在职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中选拔,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教书育人,具有开拓奉献精神。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达到良好以上。
3、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在集结学科队伍、进行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直接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40岁以下者要求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含三年),文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权威学术期刊6篇以上(含6篇),理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权威学术期刊4篇(含4篇)以上。
(2)近三年内(含三年)出版专著1部或主持完成省(含省厅级)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且文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篇以上(含9篇),其中权威期刊上4篇(含4篇),理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含7篇),其中权威期刊3篇以上(含3篇)。
(3)所主持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年创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注:以上学术论文必须在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成果必须经有认定成果资格的省地级以上的正规机构认定。
(三)选拔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孝感学院学科带头人》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成果复印件和获奖证书等),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学校申报。
2、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3、评审结果校内公示。
(四)任期目标
1、带领所在学科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使本学科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不断提高,达到或高于全省同类院校水平。
2、文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篇,其中权威期刊5篇;理科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权威期刊3篇。
3、负责承担省(含省厅级)级以上重点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
4、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至少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
(五)培养措施
1、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学科带头人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使他们成为学风正派、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团结协作、自觉献身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优秀人才。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优先选送学科带头人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
3、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在课题立项、专著出版、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等上给予重点扶持。
(六)有关待遇
1、学校实行特殊津贴制,其标准为:省级学科带头人10000元/年,校级学科带头人2000元/年。
2、由学校颁发《孝感学院学科带头人》证书。
(七)考核与管理
1、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度,定期考核,动态管理,三年遴选一次。
2、学科带头人应制定三年的科研计划和每年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3、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每年年终向人事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人事处组织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该年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
4、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评选。学校在考核在岗学科带头人的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选拔新的学科带头人。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