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励管理条例
来源: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2017-03-28  浏览次数:523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置校级学生奖励。校级奖励是指:

1、本条例规定的奖励;

2、学校组织或由学校委托校内某单位组织的全校性学生活动,经学校决定给予的奖励;

3、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托学校某单位组织的全校性活动,经职能部门决定给予的奖励;

4、其他经学校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自主设置学院级奖励,学院级学生奖励的费用由颁奖单位负责。学院级奖励是指:

l、由各学院组织的在本学院范围内的活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经学院决定给予的奖励;

2、由各学院组织的跨学院活动,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经相关学院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


第七条  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

1、三好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奖;

3、科技活动奖;

4、社会工作优秀奖;

5、勤工助学优秀奖;

6、优秀毕业生奖;

7、体育活动优秀奖;

8、文艺活动优秀奖;

9、社会实践优秀奖;

10、突出贡献奖;

11、见义勇为奖;

12、优秀团员奖;

13、学习及科技竞赛奖;

14、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单项奖。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集体奖:

1、红旗团总支;

2、先进团支部;

3、先进班集体;

4、文明寝室;

5、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集体奖。

第九条  学校向单项奖和集体奖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主要包括: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学校学业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获奖的基本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  设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品德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能自觉遵纪守法,评奖学年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均无补考记录;所在寝室为达标寝室(科技活动奖、体育活动优秀奖、文艺活动优秀奖等单项奖除外)。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条件:

除具备本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理论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4、在上年度获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条件:

除具备本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工作满一年的校级学生组织干部,学院学生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宿舍寝室长、楼层长、楼栋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广播站、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负责人;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群众基础较好,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并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积极要求进步;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上年度获奖学金;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所在寝室是“文明寝室”。

第十三条  科技活动奖条件:

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在校级及以上科技文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奖条件:

除具备本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评选对象一般为学校组织的学生精神文明岗成员,院报、广播台学生编辑、记者及公益性学生社团的成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4、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优秀奖条件: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表现突出;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遵守校纪校规,评奖学期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3、评选对象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在档贫困学生。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除具备本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一次或一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奖学 金、或一次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或获得奖学金;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等处分。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优秀奖条件:

1、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在校级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

3、积极组织学校的各种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为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4、学年内同时获得多项体育成绩的,以一项最好成绩参评。

第十八条  文艺活动优秀奖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学生文艺活动,对校园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2、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艺比赛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优秀奖条件:

1、在社会实践小分队、义务劳动、军训、完成重大任务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2、参加社会调查活动并提交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在省市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关社会实践文章的。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的条件,根据《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优秀团员奖条件:

除具备本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思想进步,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团组织生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刻苦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在专业学习上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优秀;

4、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曾获“三好学生”称号,或曾受到校级、学院级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习及科技竞赛奖:

1、学习竞赛和科技竞赛是指学生参加学科学习竞赛以及专业创作、专业技能、专业演出、科技发明与制作、科学实验竞赛等并经学校认定或组织的竞赛;

2、由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习竞赛和科技竞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项目只颁发荣誉证书(承办单位自行设置的经济奖励除外);

3、获得国家级竞赛(不带获奖指标)执行如下奖励标准:

一等奖:集体项目3000~10000元,个人项目2000~4000元  

二等奖:集体项目2000~4000元,个人项目1000~2000元

三等奖:集体项目1000~3000元,个人项目800~1600元

其他等级:集体项目300~1000元,个人项目200~600元

4、获得省级竞赛(不带获奖指标)执行如下标准:

一等奖:集体项目1000~3000元,个人项目800~1600元

二等奖:集体项目500~1000元,个人项目300~800元

三等奖:集体项目200~600元,个人项目100~400元

5、学生参加国际性竞赛一律报学校审批,奖励标准另定;

6、带获奖指标的国家级竞赛按省级三等奖标准的30%执行,级差60%(按10元取整),只对三等奖以上的获奖项目进行经济奖励;由参赛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对项目的贡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红旗团总支条件: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工作计划明确,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总结及时,团总支一班人配备齐全得力,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好;

2、注重教育管理,能够根据校团委的总体安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团内教育和团组织生活的计划,做到团组织生活有记录、有考核、有成效:

3、认真指导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配合办好业余党校和团校,申请入党的人数超过40%,团内推优工作规范,团费交纳正常,团员证年度注册齐全,团内年度统计准确;

4、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总结、有成效;

5、按时参加校团委例会,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有推广价值。

第二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一致好评,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或校级以上奖励;

2、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支委一班人分工合作好,支部核心作用发挥好,支委会关心团员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支部成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融洽和谐,集体风气正;

3、团员青年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的人数超过40%,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支部工作有特色,活动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4、所在班级学风优良,考风严明,专业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5、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活动出勤率在90%以上,对任何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批评制止、向上反映;本学年度无违纪现象,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6、班级课外活动特色鲜明,寝室达标率100%。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按《湖北工程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文明寝室条件:

1、寝室成员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积极追求思想进步,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维护集体荣誉: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男女生交往文明,宿舍整齐、干净,个人消费和娱乐方式健康文明,无违章违纪现象,寝室环境和谐;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室友关系和睦,积极参加“三爱三节”、“三早一晚”、义工志愿服务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4、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年度文明寝室评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院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定办法:

1、除学习及科技竞赛奖、科技活动奖、社会工作奖、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外,其他个人奖项的获得者均须由班级民主评议,评审领导小组初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推荐(学校相关部门也可直接推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校学业奖学金、勤工助学优秀奖由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公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实践优秀奖由团委复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2、社会工作奖候选人可由校内有关部门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审核;  

3、学习及科技竞赛奖、科技活动奖、社会工作奖可由活动的组织部门提出,并与学生工作部(处)协商后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可由学院提出,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定,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与毕业生教育及鉴定工作相结合,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根据《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习及科技竞赛奖的认定:

1、省级、国家级竞赛的认定由学校教务处、科技处负责。

2、省级、国家级竞赛分别是指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单位、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共青团湖北省委、共青团中央,省级、国家级科学院或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章  学生奖励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级学生奖励的相同奖项不重复计奖;同级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发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除学习及科技竞赛奖外,其他奖励均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抽查一次,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政治荣誉,追回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他奖项的评选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下学期实习的班级,在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另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获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禁止将奖金用于宴请或其他不良消费,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缴清当年学费的学生,所获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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