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次数:145

湖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湖工学字〔201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工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档: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一)特别困难(A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认定的重灾区的学生;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其它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困难(B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受灾的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一般困难(C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无其它稳定收入;其它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并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

(二)经常出入经营性娱乐场所,沉迷游戏,通宵上网;

(三)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四)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五)经常违纪经教育不改;

(六)每月的实际生活费支出明显高于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公示。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复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院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提升的学生,应及时做出降档或撤档的调整;对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本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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