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次数:958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湖工学字〔201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成人职业教育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省或地方政府设置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章 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5%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9%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500/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八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良。

第九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课程补考或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3者(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在统计之列)。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学校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为评选依据;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评定,以大学期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评选依据;

(二)各教学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

(三)各教学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评定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四)根据学业成绩,按年级同一专业进行排序,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名单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二条 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表彰者;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者;

(四)在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五)毕业时自觉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立者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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