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5336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工程学院章程》《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先向招生就业工作处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会同各教学学院等有关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新生本人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休学创业者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知》等文件相关章节制定。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正常暂缓注册手续,原则上所有学生需在暂缓注册期结束前完成校内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可以在暂缓注册期结束前提出注册申请,经教学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一切权益。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学校对教学及相关环节进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它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6者、请假误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不予评定,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无教学内容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学生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请假期满,应向批假人履行销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 因其它原因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至半月以内由教学学院负责人批准;半月以上至一个半月之内由所在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半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40学时(按本班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下同)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核活动时,都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核违规学生的处理,遵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并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类型和期中、期末两个考核阶段,可以采取线上考试、线下考试、线上线下相结合三种考核方式。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试卷考试(开卷、闭卷)、技能测试、上机操作、实践(实验)操作、作品设计、口语测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汇报表演等。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与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具有多样性、科学性、合理性,包括课堂出勤、实验技能、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小论文、作业、课堂练习(训练)、课外实践等。具体构成比例如下:

(一)实行线上线下混同教学等课程的总成绩,平时成绩占比不超过60%,其余为期中、期末考核成绩;

(二)其它课程平时成绩占比不超过40%,其余为期中、期末考核成绩;

(三)进行期中、期末考核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比不得低于期中、期末总成绩的50%;

(四)改革性课程考核成绩经教学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其成绩构成比例可以根据改革方案的约定执行。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和五级等级制评定(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合格60分;不合格50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综合评定成绩在60分(含60分,按照四舍五入)以上或“合格”(含“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制参考标准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

成绩

≤100

85

成绩

<90

82

成绩

<85

78

成绩

<82

75

成绩

<78

72

成绩

<75

68

成绩

<72

64

成绩

<68

60

成绩

<64

成绩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GPA=∑(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仅作为学生申请出国留学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修习大学体育或军事训练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大学体育或军事训练课,但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其它学习活动,并据此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期期末考核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手续者,应及时向教学学院和教务处作出说明,事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手续)。但具有第八条所规定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缓考。

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缺考课程不得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和学分与正常考核成绩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学生通过正常途径参加多种形式学习,通过学分认定获取学分;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是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后确认并记载。

(一)校际合作办学的,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保留学生学籍。学生在合作方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留学项目或跨校培养的,可按学年对接进行学分认定。

(三)学生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双学位课程或辅修课程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四)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申请学校认定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可以认定。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按照学校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可以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转学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已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类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认定后,做相应成绩与学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在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到下一学期开学2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学院负责人核准,教务处审批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

 

第五章 学制、补考、重修、留级、免修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专科三年、专升本二年或三年、本科四年或五年。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作学籍异动处理。但学生在校修读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学制+两年(休学创业与参军入伍者除外),超过基本学制两年,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含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自主选择补考或重修一次,学期补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前进行。补考与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核合格的学位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学位课程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一次,但所有学位课程的重修不能超过2门。学位课程的重修考核后以该课程历次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如选择重修成绩,则应作重修标注。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学位课程)若选择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记载并作补考标注。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选择重修,重修合格后以实际成绩记载并作重修标注。课程重修(毕业年级可以申请延长学制)随下年级进行,人数达到独立开班要求的单独开班,人数达不到要求的编入下年级同一专业班级;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者,需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向教学学院和教务处作出说明,事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请假手续,重新补考。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只能申请结业后返校补考。

(五)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如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一次;

(六)因考核违规导致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一次;在补考或重修考核中舞弊者,只能申请返校补考一次。

(七)补考或重修不合格者,若不申请延长学制只能申请结业后返校补考一次。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为了实现新旧方案的衔接,2016级及以前的学生延续毕业补考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成绩可以通过其它公认的相关的成绩进行认定,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支撑材料)、教学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成绩认定后该课程可以不计入补考课程之列。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若大学外语四六级级考试合格或出国留学外语考试托福85分及以上或雅思6.0及以上,均可认定课程成绩合格,课程成绩记60分;

(二)计算机基础与应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若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试的,课程成绩记60分;

(三)教师口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若普通话获得一级乙等及以上者,课程成绩记60分;

(四)通识必修课和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过线后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认定课程成绩合格,课程成绩记60分。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时,教学学院应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教务处给予留级处理:

(一)该学年取得的总学分低于该专业该学年应修学分的1/2者;

(二)各学期累计未获得的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专科生超过20者;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申请留级者。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的学籍异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因留级给予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由教学学院下达书面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留级给予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编入学生原修专业的下一年级或下下年级学习,学籍异动之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三)学籍异动后按所修专业相应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无同一年级者,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也可跟班试读;

(五)一年级学籍异动留级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军事理论及训练、以及本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退伍复学者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一)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和作业、或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或证明自己掌握该课程知识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开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免修的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会同开课单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二)凡在国家、省、校级艺术节、运动会、科技文化节以及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学院同意,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其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并准予免修。

(三)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或出国留学外语考试托福85分及以上或雅思6.0及以上,可以申请大学英语免修,四级合格者课程成绩按90分记载,其它按95分记载;

(四)普通话获得一级乙等及以上者可申请教师口语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95分记载;

(五)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试的者,可以申请计算机基础与应用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95分记载;

(六)大学生参军入伍成绩认定,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上级政策或法律文件准予免修的,按上级政策或法律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自修(免听),须经任课教师面试,确认对该门课程有自修能力,可在当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开课学院提交自修(免听)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自修(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己自学的材料,任课教师审阅后,给予平时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籍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的新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适当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受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四)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业成绩考核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在相近学科内降级转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五年制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四年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不同批次、不同类别录取者;

(三)“专升本”学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制定年度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学生按方案要求书面申请;

(三)教学学院组织考核;

(四)学校审批;

(五)教务处办理手续。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办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大学生参军入伍转专业,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它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其可以认定的原专业课程门数和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和应获学分总数2/3时,可以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专升本”学生;

(六)应予退学者;

(七)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五条 转学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转出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学校考核、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转学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转入后,所缺课程,学生可申请补修。补修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后评定课程成绩和学分绩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含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和在校学生休学创新创业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根据学生创新创业实际,经申请和批准,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和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新生或在校生申请出国留学者,学生本人向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学校出具国外高等院校(不包括语言训练学校)或科研机构入学通知书。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属校际合作办学的,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属个人自行出国留学的,应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未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的1/3但未达退学规定者;

(三)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2个月以上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决定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休学通知给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毕离开学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和休学通知单、复学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非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持休学通知单、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提前复学且休学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课未超过学期总学时的1/3,可随原班学习,缺修课程由所在学院安排报教处备案后随下一年级修读;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修读年限超过基本学制二年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者除外);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后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按照规定应该学籍异动而拒不办理手续的;

(七)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而拒不办理手续的;

(八)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的;

(十)达到学校其它应予退学规定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学校下达退学处理决定书,连同处理文件送达到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留置或利用报纸、网站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处理决定自送交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退学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无异议者,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和步骤按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在每年的5月份之前提出申请,通过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教学学院每学年要对学生以往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学业预警情况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学院在毕业学期初,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审查结果5月上旬之前在教学学院主页上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审查,审查结果为三种:

(一)符合毕业要求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

(二)符合毕业要求但不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

(三)不符合毕业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制或返校补考或做结业处理,具体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因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学制, 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由各学院安排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随下一届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符合毕业条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需在当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前完成必要的手续,并交教务处备案(有特殊情况难以如期完成必要手续的,需提前提出书面说明,毕业前补齐手续)。

(二)未申请延长学制且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及二、三、四、五学年制本科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分别未超过10学分者(≤10学分)、15学分者(≤15学分)、20学分者(≤20学分)、25学分者(≤25学分)学生可先结业离校,在学校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一次,并按第五十一条办理。

(三)未申请延长学制且专科生、二、三、四、五学年制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10学分)、15学分者(>15学分)、20学分者(>20学分)、25学分者(>25学分)不再进行返校补考,学生作结业处理。

(四)毕业综合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等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申请延长学制后重做(重新实习),否则,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延长学制按下列程序办理如下:

(一)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告知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初步结果;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学生按规定程序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五)教务处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

(六)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两年期限内可参加返校补考或者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等,时间为10月份或4月份,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将发给毕业证书。合格后发给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返校补考(重做)不合格以及逾期不参加返校补考(重做)者,作结业处理。返校补考(或重做)的程序是:学生本人离校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组织返校补考(或重做)。

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只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号起执行,原《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工行字[2014]83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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