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来源:招生就业工作处  发布日期:2017-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邮政编码:432000)。

第三条 学校是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主办单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在校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及孝感市教育局代表担任委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监察处长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十条 在非平行志愿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

第十一条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各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专业的录取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组织了校考的省(市、区)专业成绩采用校考成绩,没有组织校考的省(市、区)录取时采用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统考成绩。

若生源所在省(市、区)对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生源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外国语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大学外语原则上安排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

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招生监督电话:0712-234528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



关闭

Copyright 2016 湖北工程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