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信息公开清单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双能型”教师是指既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与能力,又具有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工程(行业)背景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能力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双师双能型”教师建设目标:通过引进、培养、外聘等方式,到2020年,“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30%以上。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胜任高校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高校教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双师双能型”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行业执业资格)。

(二)参加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够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5年中有2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行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一线从事本专业相关实际工作的经历。

(四)近5年中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或2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先进水平。

(五)近5年中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并结题。

(六)近5年中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应用型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七)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日常工作。

第七条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条件的专任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主要包括:

(一)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五)工程(企业)实践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教学学院成立工作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学校颁发“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证书,进行聘任。

第四章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实行“双师双能型”教师引进制度。应用型学科专业要全职或柔性引进一批具有企业、行业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能型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高级技能人才和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的专家。

第十二条建立“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制度。学校制定年度专任教师技能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专业技能脱产培养,如生产实习、工程实践、挂职锻炼等,脱产时间一般在六个月以上,且不超过一年。

脱产培养期间的管理,实行由学校和接受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的形式进行,各类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学校。脱产培养期满时,派出教师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由接受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意见。需延长脱产培养时间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大力支持教师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与本专业实际技能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行业执业资格)、职能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具体可登录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查询相关目录)。

第十四条支持教师参与应用型技术研究或校内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十五条聘请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企业技术骨干或行业专家来校承担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实验实训,帮助校内教师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提高实践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十七条专任教师参加相关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国家或行业认定的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校据实报销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资料费和差旅费。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参加“双师双能型”教师脱产培养期间,正常发放岗位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等福利待遇;报销每学期往返交通费各一次;在职称评审、岗位认定时,脱产培训期间教学视为满工作量。

第十九条对于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认定、人才梯队选拔及各类推优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双师双能型”教师在选派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由学校主导,学院主抓。各教学学院要重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要充分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的作用,尽量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承担实践课程教学工作;要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支持,为教师开展岗位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明确“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着力推进“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学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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