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专业建设首席负责制实施方案
来源:信息公开清单  发布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119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应用型发展,加快一流专业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发展,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优化校、院两级管理,特修订专业建设首席负责制实施方案。

一、设置原则

在已开办的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制度,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专业的首席负责人,鼓励双师双能型和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人才积极担任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首席负责人可组建由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骨干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二、选聘条件

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2.第一学历为本专业或相同专业类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了解本专业及所属学科发展历史和前沿动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学术造诣,在本专业师生中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4.有五年以上本专业主干(基础)课程的教学经历,熟悉本专业的教学历史、现状和教学改革动态,教学效果受到师生好评。

5.能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个聘期内有效履行职责。

三、工作职责

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在学校和教学学院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本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

2.负责本专业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建设;

3.负责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4.负责本专业各种学科竞赛指导、组织工作;

5.负责组织和开展本专业的教学改革和研究;

6.协助学院制定本专业的近期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7.协助学院开展本专业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8.协助学院开展专业认证(评估)、教学工作评价;

9.协助学院开展本专业改造、调整、提升工作;

10.协助学院做好本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使用与评价;

11.参与本专业教师引进、考核和评价;

12.参与本专业教学各环节质量监控及各类教学检查。

四、聘任和解聘

教学学院在校内外遴选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的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学校推荐,学校经教务处初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予以聘任,聘期四年。

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职责者,或聘期考核不达标者,经教学学院研究、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学校予以解聘。

五、聘期管理

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实行目标管理,从工作职责的履行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工作职责依据本方案第三条执行;绩效目标由学院和专业首席负责人商定,报教务处备案。前三年每年进行年度检查,第四年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考核依据其工作职责进行,下列工作为绩效目标考核重点:

1.聘期内专业首席负责人带领骨干团队在应届毕业生考研、海外留学深造、在校大学生创业、学科竞赛等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指标在校内竞争中有明显优势;

2.聘期内专业首席负责人带领骨干团队在一流专业建设、专业认证(评估)、专业教学实训基地(实验中心)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3.聘期内专业首席负责人带领骨干团队在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成果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学校设立教学改革及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激励和支持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学校给予专业建设首席负责人一定的基本工作量,并对实施专业建设首席负责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支持专业首席负责人继续开展专业建设。

首席负责人基本工作量纳入年终绩效分配,聘期内每年统一发放。根据专业基础区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首席负责人基本工作量折合人民币分别为每年2000元、4000元、6000元。前三年学校依据年度检查结果,实行满额或减额发放。第四年聘期考核达标及以上者,满额发放,不达标者不予发放。

专业奖励经费根据专业首席负责人聘期考核结果予以落实,考核优秀、良好者获得奖励,奖励标准由教务处根据年度预算予以制定。专业奖励经费由学校集中划拨到学院,由专业首席负责人在学院的指导下用于专业建设。

六、附则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程学院专业建设首席负责制实施方案》(湖工行字〔2014〕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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