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来源:信息公开清单  发布日期:2017-02-22  浏览次数:402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教师及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的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湖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加强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
   二、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
   1.成立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成,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全面工作;
   (2).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案;
   (3).决定各专业技术系列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
   (4).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
   2、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的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被推荐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2).审核推荐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人员的申报条件。
   (3).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情况。
   (4).审核外语、计算机、综合能力测试等考核、考试成绩及免试人员的免试条件。
   (5).审核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成立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系列成立文科、理科和工科三个评议组。
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中有较高声望或较高水平,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及其亲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不参加评审和评议。
   三、评审条件
   1、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业绩、能力和资历等基本条件,必须按照《湖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2、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3、凡推荐参加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通过由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计算机和综合水平能力考试。
   4、对于在任职期间思想品德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卓著成绩的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申报或转评同一级别和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单位初审。
   ⑴教师系列由各院、系成立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核领导小组,由院、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等3-5人组成(其中院、系主任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本院、系教师系列初级职务的审核和中、高级职务材料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事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非教师系列由办公室、教务处、图书馆、总务处、后勤集团等单位分别组成职称审核领导小组,对申报对口的各类专业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办公室负责社科研究管理、统计、审计等系列,教务处负责实验、新闻出版等系列,图书馆负责图书、档案等系列,总务处负责工程等系列,后勤集团负责卫生等系列。初审通过后报人事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研究成果展览。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人事处将申报人员的所有材料在学校集中予以公示并展览。
   4、召开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将全校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情况,省人事厅、教育厅下发给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全面汇报,确定当年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5、学科评议组评议。各学科评议组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的要求,对被评审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评议。评议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评议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6、评委会评审。学校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必须严格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办法和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评审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7、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在学校予以公示。
   8、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各系列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厅等。
   五、资格认定
   1、由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经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资格时间从校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2、由学校评委会推荐,经上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资格时间以上级下达的任职资格时间为准。
   3、凡按国家规定参加统一组织正式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资格时间以取得资格证书的时间算起。
   4、各系列、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下达后,召开院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认定。
   5、颁发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办理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工作。
   六、职务聘任
   1、教职工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以后,学校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核给我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用。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紧密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及岗位需要,按照湖北省有关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文件精神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4、颁发聘任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文件,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工作。
   七、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要求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品德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防止只重业务而轻视思想政治品德、只重科研而轻视教学、只重理论而轻视实践的倾向。对思想品德表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评聘;对思想政治素质低、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3、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明的;
  (2)谎报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和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学校对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对于业务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低职高聘;对于业务水平低,工作不负责任,业绩差,或犯有严重错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

  (一)低职高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其它各项工作,平均周学时在10节以上。
   2、助教聘为讲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助教职务任职满三年。
  (2) 任现职以来,获一项以上校级以上教学(科研)优秀奖或校级优质课程组成员。
  (3) 每年科研积分3分以上。

   3、讲师聘为副教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讲师职务任期满三年。
  (2)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为选修课)。
  (3)任现职以来获两项校级以上优秀教学(科研)奖或校级优质课程组的主要成员(前三名)。
  (4)每年科研积分5分以上。

   4、副教授聘为教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副教授职务任期满三年;
  (2)讲授过三门课程(其中一门必须为选修课);
  (3)任现职以来,获三项以上优秀教学(科研)奖或获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署名前三名)或省级优质课程组的主要成员(前三名);
  (4)每年科研积分7分以上。

   (三)高职低聘

   任现职以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高职低聘程序实行在原聘职务上低聘一个级别。

   思想政治方面:
  (1)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三育人”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各种言论,影响恶劣者;因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者;犯错误正在受审查者。
  (2)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教学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者。
  (3)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或影响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者。

   教学、科研方面:

  (1)一年内发生一般性教学事故二次以上或严重教学事故(以教务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一次以上者。

  (2)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工作检查中,教学优良率低于30%或一年内受到学校教学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3)聘期内未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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